人生难免充满着意外,外出旅游,自由行等,不管你是否跟团,还是建议您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以防不时之需,尽可能减少自己的损失,将风险转驾给保险公司,别让旅游成为一辈子的痛,有人认为一定要出意外如摔伤等肉体上的伤痛才能获赔,那就错了,意外还包括如常见的发烧、感冒、急性肠胃炎等等急性突发的病症。不要因为小小的保险费而因小失大了,特别是境外的医疗费都是很贵的,随便一个发烧或急性肠胃炎就能花去你成百上千元。 目前旅游意外险较常用的有三种: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种是:中国境内(不含入境)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保额有10万与15万元/人/天两种,保费:10万的保费为10元/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8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5000元;15万的保费为15元/天,如需提高保额可以多几份,如要30万保额的,就买两份,保费就是15*2=30元/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13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15000元,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其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限额;险种名称: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种是:中国境外旅行(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保额为30万元/人/天,保费:20元/天,如需提高保额可以多几份,如要60万保额的,就买两份,保费就是20*2=40元/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2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40000元;险种名称: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种为: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乘坐飞机的意外保险,保额40万元,保费:20元/班,40元可保一个月内的飞机意外,也就是一个月内不限乘机次数及时间,只要是被保险人以旅客身份购票乘坐民航飞机的均可担保。险种名称: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注意:一经投保则不更改及退款,保险最迟要在旅行出发前一天购买,当天购买只能保第二天起,购买后不能换人也不能换名字,名字要与身份证对应, 如何购买: 有excle表格提供: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未满16岁未有身份证的提供: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境外游客提供: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 以上信息发送给我们办理即可。邮箱:gz.76###163.com(将###改为@) 保何索赔: 一旦发生意外,就去当地的公立医院就医至到医好为止,然后将医院出具的病历、药费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四大银行存折复印件提交给我们就OK了,由我们代你去索赔,赔付金额下来后由保险公司直接打到你的银行卡里。
理赔须知 中国人寿旅游保险主要功能 保险时间:以每天0时——24小时为一天。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承保年龄: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保险责任:1、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或急性病导致的必须医院治疗的事故。(但是原有的慢性病的急性病发作属除外责任)。 2、在旅游途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的。 3、在旅游途中因为急病(7天内)、意外(180天内)事故导致死亡的。 特别说明:首次治疗必须在保险期内才有效。 医疗赔偿标准: 1、因为急性病门诊、住院治疗的,14天为限。 2、因为意外门诊、住院治疗的,180天为限。 3、用药标准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范围。 索赔程序 一、客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国内医疗费用索赔: 门诊: 医院出具的病历、药费收据原件、门诊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 住院: 医院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2. 境外医疗费用索赔: 境外授权医生出具的意外或急性病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和病历,交费收据的原件。 3.成年人的资料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如境外医疗费索赔,还需额外提供护照复印件。 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反面须有本人的签名)。 如提供非广州市的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反面须有本人的签名),并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此卡的帐户详细资料(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并签名。 4未成年人的资料 出险是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出生证明(内含幼儿、父母资料页)复印件,未成年人有效的身份证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正反页复印件)。监护人父或母身份证正反页复印件。 父母或未成年人的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反面须有本人的签名)。 如提供父母非广州市的银行卡复印件,须提供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反面须有本人的签名),并在银行卡复印件上注明此卡的帐户详细资料(开户银行的详细名称)并签名。 留一可联系的电话。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点击下载)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上述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其实际支出的身故处理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限额内给付身故处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对因急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抢救开始之后的十四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 (三)本公司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补充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诊疗而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交通费,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含住院津贴)。 (二)本公司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或医疗补充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体检、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5.如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须提供由该医院出具的附有必要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诊断报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等; 6.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7.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8.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方能避免或减少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其中,急症是指严重突发医疗状况或者症状,并在该状况或症状发生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接受护理和治疗,以防其生命受到威胁。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身故处理费用:指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因民族、宗教等特殊原因,被保险人身故后确需全尸遣返而发生的遗体储藏费、包机等费用也可包括在内。 交通费:指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用车费用。 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应乘坐核定载员六人(不含六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 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指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三天(不含三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应乘坐核定载员六人(不含六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 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指被保险人身故,两名旅行社人员(境内)或一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一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应乘坐核定载员六人(不含六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 行程延迟需支出的费用:指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其中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二百元,交通应乘坐核定载员六人(不含六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 住院津贴: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充保险金额×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点击下载)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航班遭受意外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8.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或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并在该航班班机起飞以后三十日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被保险人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 释义 等效航班: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门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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